我厅编制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9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谭超良,联系电话:65316665,邮箱:hnnyzlc@163.com。
2022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下列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范围:
(一)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打造企业品牌的生产主体;
(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或项目支持的其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纳入监管的种养殖大户;
(三)在所辖区域内从事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的企业和营销经纪人。
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认可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
(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主体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与服务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及可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信息。
(二)政府监管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检信息等。
(三)行业认可信息。包括取得的国际、国内通用的认证或登记信息;在国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到的表彰、评审中获得荣誉等。
(四)社会监督信息。包括社会公众的投诉信息、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评价信息等。
(五)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司法裁决等国家和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或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六条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及相关管理的建设,并对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各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记录、归集的工作开展考核监督。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安信用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在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组织建设农安信用子系统和数据维护,实现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抖客网,依据监管职责,负责记录、归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并向监管系统提供信息。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记录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相关管理工作情况应当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归集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评价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级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评价指标,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信用值。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1000分动态记分制,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等,其中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级,用AAA、AA、A来区分。量化评分在900分以上(不含900分)为AAA级,801分至900分为AA级,701分至800分为A级,601分至700分为B级,501分至600分为C级,401分至500分为D级,400分以下为E级。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为基础,通过监管系统采集、审核信用信息。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初次建立信用档案应坚持正面引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事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B级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监管系统自主填报主体基本信息和行业认可信息。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来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信息、行业管理机构的认证奖励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社会评价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评价对象的公共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产生后,根据《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记分,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生成相应的信用动态评价结果。
原标题:【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我厅编制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9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谭超良,联系电话:65316665,邮箱:hnnyzlc@163.com。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8398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